安徽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安徽土地補償標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皖政〔2015〕24號 律師提示,該補償標準僅包括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費,不包括土地上已建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將調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簡稱新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準,且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四、各市、縣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訂,并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調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執行,調整周期與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