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作人員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臨時工和正式工兩種,對于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勞動者來說他們的工資福利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臨時工工資計算是怎樣的呢?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無論什么用工方式,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執行。
《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指出,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各種類型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工作并領取報酬的職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五十四條(三)規定,最低工資,是指按照前項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家常小菜”的情況要區別分析:一是他只是“兼職”,即與原毛織廠未解除勞動關系,而去“外廠”掙外快。其與“外廠”的關系就不是勞動關系,屬勞務關系。則,他在“外廠”不能享受最低工資標準。二是,他與原廠解除了勞動關系,與新廠建立了勞動關系,則能享受最低工資標準保護。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