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市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地方配套補貼。為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市級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及對象
(一)補貼范圍。符合相關規定,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補貼對象。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細則。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一)補貼標準。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
(二)補貼方式。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后,生產企業按規定據實申報市級補貼。
生產經營場地及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的生產企業,市級補貼撥付至生產企業。非本市的生產企業,可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的汽車經銷商,市級補貼撥付至該經銷商。
三、申報資料
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申請市級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資料。
1、市級補貼申請報告、申請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車輛信息匯總表(附件1)、申請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車輛信息明細表(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3、車型列入“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4、中央財政已對車輛進行資金清算的證明文件;
5、非本市生產企業的經銷商,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生產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出具的中央財政已資金清算的車輛詳細清單;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費者的資料。
1、個人或單位用戶的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申請表(附件3、附件4);
2、個人用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用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3、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
4、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一)、(二)項材料一式六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四、申報及審核流程
(一)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每月3日前向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上月新能源汽車生產及銷售情況,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材料匯總后于5日前報市經信委;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市級補貼申報材料,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科技、發改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轉報市經信委。
(二)市經信委收到初審材料后,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門進行會審。
(三)會審后,對符合補貼條件的車輛,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委商請撥付市級補貼的函件,將市級補貼撥付至相關區(市)縣財政局,再由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賬戶。
五、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推薦車型目錄”保持一致;執行國家質保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服務。
(二)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生產企業及經銷商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取消享受補貼資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以及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生產企業及經銷商,取消享受補貼資格。
(四)生產企業及經銷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銷售車輛,若售車后不能取得中央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配套補貼,由生產企業及經銷商自行承擔責任。
六、其他
(一)市經信委負責受理市級補貼申報材料,并組織市級相關部門會審;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監管;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對本地生產企業獲得中央財政補貼清算資金的情況進行審核;市發改委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及申請補貼車輛進行審核;市公安局交管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對申報市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信息進行審核。
(二)本細則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本細則自《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在實施過程中,若遇上級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