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資助項目”)管理,提高國家出版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版基金設立的宗旨是,體現國家意志,傳承優秀文化,推動繁榮發展,增強文化軟實力。
第三條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由中央財政撥款,并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資助不能通過市場資源完全解決出版資金的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本辦法所指出版項目主要包括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
國家出版基金積極探索對傳統出版與新興出版融合發展等方面出版項目的資助。
第五條國家出版基金年度資助項目的具體范圍、重點、形式、出版介質以及申報數量、成稿率等要求,通過年度申報指南予以確定。申報指南在確定年度資助項目的具體范圍、重點、申報數量等要求時,應充分考慮國家出版基金的規模,以及保持合理的資助比例和強度的需要。
第六條資助項目的確定,遵循“自愿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七條資助項目成果按規定標注“國家出版基金項目”標識。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申報指南、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起草相關管理制度及資助項目申報指南,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申報、評審、檢查、結項、績效考評,開展國家出版基金相關預算管理工作,并監管資助項目經費使用,受理有關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出版單位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報送,資助項目的質量進度監管、年度檢查等工作,承擔基金辦委托的結項驗收等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所轄出版單位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報送,資助項目的質量進度監管、年度檢查等工作,承擔基金辦委托的結項驗收等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確保項目質量進度和經費安全,并自覺接受主管單位(含中央主管單位和省級行政管理部門,下同)、基金辦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章范圍與重點
第十三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的出版項目應當堅持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堅持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代表我國出版業發展水平,代表我國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對推進文化強國建設、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重點包括:
(一)深入研究闡釋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進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培育和踐行等弘揚主旋律的優秀出版項目。
(二)具有重要創新價值、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文學藝術價值,反映我國現階段哲學社會科學、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最新成果的優秀出版項目。
(三)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對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的出版項目。
(四)對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具有積極作用的優秀出版項目。
(五)國家重大年度主題出版項目。
(六)國家委托重點出版項目。
(七)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十四條凡在出版環節已獲得中央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出版項目,國家出版基金不再重復資助。
第四章專家選聘與管理
第十五條遴選學術、出版、財務等方面專家,組建國家出版基金專家庫。
第十六條進入專家庫的專家,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于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行政職務、豐富工作經驗和較高專業水平,能夠客觀公正、切實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基金辦根據資助項目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專家選聘。
第十八條基金辦負責維護、使用和管理國家出版基金專家庫。
第五章申報與立項
第十九條基金辦每年6月30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申報資助項目。
第二十條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單位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出版機構。
(二)申報單位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三)聯合申報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單位和輔申報單位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和責任。主申報單位是項目的主承擔單位,輔申報單位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申報項目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不存在違法侵權等問題。
(五)申報單位須嚴格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二十一條地方出版單位須通過所在地省級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項目。中央在京出版單位可通過中央主管單位申報項目。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報程序如下:
(一)初核。省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對申報單位資質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于每年申報截止日期前將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報送基金辦。中央在京出版單位通過中央主管單位申報項目的,比照辦理。
(二)復核;疝k對通過初核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合理性等進行復核并報基金委審定。通過復核的項目,進入評審程序。
第二十三條項目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評;疝k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學術專家,組成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項目。
(二)復評。由初評專家組代表以及隨機抽取的學術專家、出版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終評程序項目。
(三)終評;疝k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若干名出版專家、財務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對進入終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根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擬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擬資助項目經基金委部門聯系會議(特邀部分專家列席)集體審議,基金委成員單位會簽后,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經基金委批準,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國家委托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基金辦每年12月31日前組織完成下一年度資助項目專家評審工作。
第六章撥款與支出
第二十七條年度資助項目公告后,基金辦應及時與主管單位、項目申報單位(聯合申報的為主申報單位)共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協議書簽訂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基金資助。
協議書簽訂后,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部有關管理規定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常規項目一般采取先補助、后出版的“事前補助”方式。當年應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款不高于資助總額的80%;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款不高于資助總額的30%;對年檢合格的跨年度項目,依據項目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和年度工作計劃等核定續撥款金額,于每年6月30日前辦理撥款手續;資助項目一般須預留資助總額的20%,待項目結項驗收合格后撥付。
國家年度重大主題出版等特殊項目可采取先出版、后補助的“事后補助”方式,確定資助項目后一次撥付全部資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采取“事前補助”方式的資助項目,資助經費用于補助項目出版物的直接成本支出,包括稿費、版權費、翻譯費、編校費、專家審稿費、錄制費、制作費、排印裝費、原輔材料費及其他費用。
采取“事后補助”方式的資助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合理安排用于出版工作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七章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制定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質量進度、經費使用、績效管理、廉潔監督等制度,依法、合規、有序地組織項目實施。
第三十一條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項目承擔單位會計核算體系,?顚S,單獨核算,并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基金辦辦理。重大變更事項,報基金委批準后執行。變更期間,基金辦暫停撥款。
(一)變更承擔單位。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出版形式。
(四)變更著作責任者。
(五)變更文種。
(六)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七)項目延期完成。
(八)終止項目。
(九)其他需要報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第三十三條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際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劃,填制《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并按規定時間報送主管單位審核。
(二)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對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在《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并對項目進行年檢績效考評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單位承擔資助項目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檢績效考評表》報送基金辦。
(三)基金辦負責組織、指導、核查年度檢查工作,審核《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檢績效考評表》,組織對部分項目進行現場抽查,根據各個項目年檢及績效考評情況,擬定項目續撥款計劃報基金委批準后執行,并適時發布年檢績效考評結果。
第三十四條資助項目結項實行專家組驗收制度,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資助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向主管單位報送《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和項目成果各3份,申請結項驗收。
(二)主管單位對結項驗收申請進行審核,填寫審核意見后,將《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和項目成果各2份報送基金辦。
(三)基金辦收到結項驗收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就驗收組織形式(委托主管單位驗收或基金辦直接組織驗收)函告主管單位。
(四)基金辦或主管單位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相關規定,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和考評,并出具結項驗收報告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績效考評表》。
(五)主管單位應在所組織的驗收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結項驗收報告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績效考評表》報送基金辦。
(六)驗收合格項目經基金辦審核并報基金委批準后,由基金辦寄發結項通知并撥付尾款。不合格項目由基金辦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七)基金辦根據年檢考評得分、結項考評得分,匯總確定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績效考評綜合得分,經基金委審定后,對績效考評結果為優秀項目的承擔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其中部分特別優秀項目的承擔單位給予適當增加下年度申報項目數量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基金辦每年抽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并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核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核查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基金辦給予批評、通報,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基金委批準后,追回已撥經費,并取消項目承擔單位1至5年申請新資助項目資格。
(一)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三)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四)與獲批的項目內容嚴重不符。
(五)項目規模大幅縮減。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八)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
(九)項目結項驗收不合格。
(十)其他嚴重違紀違法事項。
第八章項目成果使用
第三十七條基金辦和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利用媒體報道、網絡宣傳以及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示會等多種方式,宣傳推介資助項目成果。
第三十八條基金辦和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針對性強、受眾面廣的項目成果贈與活動,充分體現出版基金的公益性質以及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第三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向基金辦免費報送項目成果的數量,以及授權對項目成果進行公益傳播等事宜,由《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予以約定。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專家管理及項目績效考評等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新出聯[200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