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規范對慈善事業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包括以捐贈財產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慈善活動:
(一)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二)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四)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癥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三)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于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專用于教學的檢驗、觀察、計量、演示用的儀器和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和學生專用的文具、教具、體育用品、嬰幼兒玩具、標本、模型、切片、各類學習軟件、實驗室用器皿和試劑、學生校服(含鞋帽)和書包等。
(五)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包括環保系統專用的空氣質量與污染源廢氣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水質與污水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固體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設備、輻射防護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及設備、生態保護監測儀器及設備、噪聲及振動監測儀器和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設備。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
本辦法所稱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未經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藥品應在保質期內),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危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進行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第七條國際和外國醫療機構在我國從事慈善和人道醫療救助活動,供免費使用的醫療藥品和器械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醫用衛生材料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
第九條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于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十條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