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住酒店的客人反映,臨結賬要開發票時被酒店要求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這讓住客措手不及來回折騰了一個多小時才開出發票,甚至為此把上午的機票都退掉了。根據酒店的說法,開增值稅就要求提供這些資料。那么是不是今后我們開發票都要這么麻煩呢?
對此,昨天稅務人士告訴記者,這位旅客反映的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對于普通消費者開具的為單位報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沒有這么復雜,與之前開具發票的程序完全一樣,只需向商家提供單位名稱即可,回單位即可正常報銷。而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確實需要提供付款單位的賬戶信息等資料,但具體需不需要提供復印件并沒有明確規定。
釋疑
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增加手續
據了解,增值稅發票分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二者在外觀上并沒有什么區別,真正的差異在于付款方是否可以用發票進行抵扣,主要是單位財務部門的工作。對于增值稅普通發票而言,在開具程序上與人們以往開具的普通發票相同,既可以開具“個人”抬頭,也可以由付款人提供單位名稱進行開具。因此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沒有增加手續,即便是開具單位抬頭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只需口述單位名稱即可直接開具。
北京國稅的工作人員昨天也向記者確認,營改增后消費者依然可以開具單位抬頭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且無需提供單位的財務資料。此外,針對一些商家只面向個人而不開具單位抬頭增值稅發票的問題,這位人士也強調,增值稅發票不僅針對個人也針對單位,只要確實是單位消費,就可以要求商家開具單位抬頭的增值稅發票進行財務報銷。
關注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供財務資料
目前開具手續相對復雜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涉及抵扣,因此開具發票時需要提供付款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開戶行、賬號等信息。而且根據有關規定,稅務機關要求收款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有核驗對方是否具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的義務。因此一些收款單位為了確認付款單位是否具有資質,有時會要求對方出具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據稅務部門人士介紹,對于出示復印件的問題,稅務部門并沒有硬性規定,但收款單位為了信息準確往往會要求出示。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雙方初次業務合作時,對于經常合作的單位之間則不會有這種要求。對于目前在營改增初期,各方還需盡可能互相體諒,比如可以將單位相關證照的信息存儲在手機中,開發票時出示一下。
這位人士表示,由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抵扣,真正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本單位的財務部門會做出提醒并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如果單位財務部門沒有明確要求的話,應該就是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焦點
任何借營改增“搭車漲價”均可舉報
另據記者了解到,盡管此前稅務部門已經針對一些酒店借營改增提高房價進行了調查,但營改增后依然出現一些行業借機漲價和亂收費的現象。對此,稅務部門表示,只要消費者遇到以營改增作為亂漲價亂收費理由的,均可向12358進行價格投訴。
比如北京百子灣某社區的居民反映,小區的生活熱水一直是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繳,每噸30元。營改增前夕小區物業公司貼出通知稱“自5月1日起,物業公司正式開具增值稅普通(專用)發票,原地稅發票統一作廢。由于國家稅費政策調整,熱水屬于商品,接自來水公司通知,自5月1日后上調自來水單價,生活熱水單價是否調整另行通知!
對此,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負責人表示,物業公司如果僅是代收水費,并未從中向居民加價,應被視為代理行為,過去按政策不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同樣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不存在因營改增而漲價的問題。
另外有消費者反映在北京云南大廈彩云天云南餐廳點外賣時,132元的外賣食品在結賬時被服務員加收6%的增值稅共7.92元,她實際支付了139.92元。在餐廳開具的蓋有發票專用章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確也標注著“金額”132元、“稅額”7.92元,“價稅合計”為139.92元。對此稅務部門也表示,消費者支付的菜品總價中,其實已經包含了增值稅,餐廳并無理由再單獨收一次增值稅。
提示
“舊發票”可用到下月底
隨著“營改增”推進,越來越多的商戶都開始啟用增值稅發票,不過仍有很多消費者消費后得到的是原來那種營業稅發票,按商家的說法是“原來的舊發票還沒用完”。那么,這些“舊發票”究竟能用到什么時候呢?
據記者了解到,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改由國稅部門發放增值稅發票。對于4月30日之前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使用至今年6月30日。納稅人初次到國稅領用發票時,須繳銷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凡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已發放的發票一律繳銷。
國家稅務總局還明確規定,營改增后可以使用的發票種類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國稅機關發放的卷式普通發票。也就是說,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今年5月1日起,這兩類發票由原來的地稅機關監制管理改為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沿用至今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