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市政府辦公室近日印發《眉山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明年起禁止未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使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限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辦法》規定,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兩類。其中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適用于符合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和符合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汽車。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適用于未達到上述排放標準的汽車。對未取得綠色環保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管理措施。
根據《辦法》,經排氣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機動車,環保部門不得核發環保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外地轉入車輛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適用于在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在本市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需通過本市黃標車限行區域的外市籍號牌機動車,暫不包括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