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出臺,標志著我省養老金“并軌”方案落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主要任務。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服務水平。
二、改革的實施范圍。單位實施范圍是: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中央在鄂單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人員實施范圍是: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建立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機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之和執行。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詳見附件)。
9月30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六、規范待遇統籌項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各地、各單位不得自立項目、自訂標準。符合政策規定的退休待遇中,屬于統籌內項目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屬于統籌外項目的,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由單位發放。
七、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除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
九、加強基金監督和管理。堅持基金省級統籌的方向,現階段統籌層次先與財政管理體制保持一致,適時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待條件成熟時實行省級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饘嵭袊栏竦念A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鸢踩
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省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
十一、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各地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十三、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參保單位和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采取銀行代扣方式進行征收。
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四、做好前期試點與新制度銜接工作。各地根據《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鄂政發〔1995〕138號)開展的試點,以及根據《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開展的改革,要妥善處理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前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改革后,對于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和人員,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十五、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整合調整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適當充實工作人員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執行全省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規程,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直和中央駐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省直所屬漢外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
十六、加快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建設省級集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向參保人員普遍發放全國統一標準、加載金融服務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省委組織部等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研究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職業年金實施辦法、一次性退休補貼辦法等配套政策和繳費工資基數、待遇統籌項目等具體規定,并指導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環境,確保改革按期順利進行。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鄂政發〔1995〕138號)、《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同時廢止。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