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而變化調整的。省人社廳和省統計局日前聯合公布的數據顯示,去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8525元,月平均工資4044元,比上年增長10.6%。據此,度用人單位每月社保繳費基數最低為平均月工資的60%,即4044×60%=2426元(按四舍五入原則);最高為平均月工資的300%,即4044×300%=12132。
按照目前的社保繳費政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保,其中,按20%的比例全額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此次,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分為兩個檔次,一檔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4044元/月,全年需繳納4044×20%×12=9705.60元;另一檔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426元/月,全年需繳納2426×20%×12=5822.4元。
初確保企業參保到齡退休人員能夠及時享受養老金待遇,在湖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之前,全省社保經辦機構暫按全省上年度在崗平均工資為參照標準,對符合退休條件人員辦理了退休業務。
新的繳費基數公布后,將統一進行重新核定、調整。并將對用人單位及職工按新的標準進行社保費用的征收,凡是今年申報的繳費基數低于此次調整后最低繳費基數的參保企業,須及時對差額部分進行一次性補繳。
什么是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鶖担侵嘎毠ぴ谝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是以參保人上年的工資總額為基礎,根據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衡量確定的:
參保人上年的工資總額在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300%之間的,按參保人上年的工資總額確定繳費基數;
參保人上年的工資總額低于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參保人上年的工資總額高于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確定。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是制定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以及計發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單位繳費基數這么算
用人單位依據上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如實申報單位度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度月平均工資。根據規定,工資總額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若其小于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以上年度工資總額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對于未按時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上年度單位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本年度單位繳費基數。
長沙2011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長沙確定了2011年度社會保險費繳納和社會保險待遇基準數為2540元/月。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高不得高于2540元/月的300%,即76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540元/月的60%,即1524元/月。對2011年7月31日前一直在同一單位正常參保繳費和靈活就業在職參保繳費人員,參保繳費基數低于1524元/月的在職人員,從2011年8月起調整為1524元/月,實際工資高于7620元/月的調整為7620元/月,并補收1至7月差額。
對2011年7月31日前已經辦理暫停參保、轉出和退休等異動(含退休審核期)的單位參保人員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維持原繳費基準數,不作調整。對于2011年7月31日前在不同單位參保的人員,只對目前正常參保的繳費基數進行調整。單位參保人員基數調整后,其養老、醫療個人賬戶同時進行補記、補劃,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補記。2011年1至3月按10%比例繳納醫療保險的,按原比例補收差額,并補劃個人賬戶。
現在各項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工傷單位0.5%,個人不需要承擔;生育單位0.7%,個人不需要承擔?傆1500元42.2%=633元/月(含單位和個人自付部分),公司(20%+8%+2%+.5%+.7%)1500=468;個人:(8%+2%+1%)1500=165。還有一個大病互助險是90元/年,這個可由個人承擔,也可由公司承擔,就看公司的福利了。從2011年1月開始執行。
即日起至8月31日,長沙將開展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工作。12月31日前在市本級和各區參加各項社保的用人單位,均須進行申報。1月1日以后參保登記的用人單位,本年度不需申報。
長沙市人社局要求,用人單位須如實統計填寫單位度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度月平均工資等信息,申報前須打印相關表格并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未如實申報、漏報、錯報造成職工個人權益受損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