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共同犯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共同詐騙犯罪的,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和非法取得數額等情節來依法處罰。具體的處罰標準還可分為詐騙未遂和詐騙既遂兩個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詐騙罪量刑標準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詐騙罪量刑標準(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詐騙罪量刑標準: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詐騙罪量刑標準之數額
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三、詐騙罪量刑標準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單位詐騙犯罪知識拓展:
單位犯詐騙罪量刑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
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關于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論上有相當大的分歧:
(1)二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為行為要件和狀態要件;
(2)三要件說(老版本),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主體、危害行為、客體;
(3)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4)新理論: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為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