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詢申請書;
(二)查詢目的的說明;
(三)申請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無需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書面告知理由:
(一)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的;
(二)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
(四)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條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
第一百零一條查詢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設定的場所進行。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
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完好,嚴禁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第一百零二條查詢人可以查閱、抄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復制。
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注明查詢目的及日期,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
(二)擅自復制、篡改、毀損、偽造不動產登記簿;
(三)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五)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
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
(二)采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三)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
(四)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的;
(五)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內,農業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辦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過渡期后,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不動產信托依法需要登記的,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軍隊不動產登記,其申請材料經軍隊不動產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