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共計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pide;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pide;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pide;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規定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相關法律知識: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知識擴展】
補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安排補休可以代替加班費,但實際上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報酬外,在平時的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補休來代替加班報酬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睋,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應當支付加班費。但是,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延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絕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資。
強制加班合法嗎
問:我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最近單位比較忙,一時又招不起更多的人來,所以領導想了一個辦法:要求我們每人每周加班一天,只能休息一天,每月要上夠了26天才能算全勤。如果上不夠,工資還要倒扣(沒有全勤獎了),加班費按工資的200%給。我想請教一下各位,雖然單位承諾給加班費,可是這樣強制加班,并且不加班不給算全勤對不對?勞動法有沒有相關規定呢?我現在懷孕四個月了,本來工作就很累,現在又要加班,實在有些撐不住了。
答:用人單位(包括事業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同時,《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征得勞動者同意后方可安排。
你已經懷孕四個月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