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折。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折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后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打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后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新政策中,對上海市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布置,其中城鎮無保的老人也能領取養老金,喜獲“托底”保障,實現了老有所養。
消息傳出后,人保熱線12333不斷接到電話,參保范圍、繳費標準、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等規定備受關注。
凡滿足參保條件的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申報或者待遇領取申請,并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主頁、本人頁)、指定銀行(上海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的本人“實名制”銀行卡(存折)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最新消息,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經研究,現就貫徹《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三、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四、外省市戶籍遷入本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外省市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可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原在外省市單位就業,按當地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可視作繳費年限。
五、外省市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單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六、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本市單位工作,從工作當月起,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軍官、文職轉業干部到本市單位工作的,在接收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時,應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規定,將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七、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47號],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