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職業年金組成養老“雙保險”
昨日,瀏陽召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部署會議,這意味著:瀏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啟動。
自10月1日起,瀏陽參照《長沙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值得關注的是,通過新建立的職業年金,將實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收入來源。
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費?
單位繳納20%,個人按工資繳8%
全市各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均屬改革后的參保對象。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正處于信息采集階段,信息采集完成后將正式征(補)繳養老保險費。
實施改革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所能領取的養老金多少與繳費基數息息相關。繳費基數如何確定?《實施方案》明確,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礎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如何繳納職業年金?
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4%
《實施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已辦理退休手續后,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例如,一名工作人員繳費工資為4000元,按照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計算,他需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為4000×4%=160元,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則需要為他繳納4000×8%=320元。60歲退休的工作人員,其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39個月。假設這名工作人員共繳費20年,職業年金總額為11.52萬元(不含利息和收益);如果退休后他選擇按照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那么他可以按月領取115200/139=828.8元(發完為止)。除了基本養老金外,他的職業年金收入每月至少有828.8元。
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
《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改革后,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進行基本養老金調整。對于改革前后的銜接,《實施方案》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老人”是指10月1日前已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中人”是指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新人”: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改革后養老金待遇會不會降低?
對于新政策,一家單位編制內員工張同最擔心的是:每個月都繳納工資的8%,還需繳納4%的職業年金,領到手的工資少了;而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養老金待遇能不能達到改革前所實施的制度標準?
對此,市人社局養老保險中心負責人介紹,此次改革由國務院統一部署,改革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即“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改革要求“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這表明未來職業年金將成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標配,用于彌補加入基本養老金保險之后替代率下降的缺口,最終達到改革之后養老待遇不降低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