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表現優秀的士兵;
(四)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干部;
(五)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征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現役。
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條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在到達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非軍事部門的人員,由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并進行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三十一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學員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條學員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院校發給結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學員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經批準退學的,由院校發給肄業證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條學員被開除學籍的,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后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干部。
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合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者作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兵
第三十八條民兵是不脫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動員范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民兵組織分為基干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擅癖M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擅癖M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干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干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一條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干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確定。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伙食、交通等補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