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布,1.7萬余字的條例中,中共為全黨列出了百余條紀律“底線”。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6大類規定中,中共黨員在工作生活中的“負面清單”清晰列出。新條例中,不少內容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這也可謂是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實踐經驗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斂、不收手”要從重、加重處分
【原文】新條例在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解讀】“不收斂、不收手”,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聞中的高頻詞匯。
這一年2月,中紀委在通報官員違紀查處情況時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表述。查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紀律審查”欄目,省部級落馬官員在被開除黨籍的通報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較于舊版紀律處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中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列入從重、加重處分的行列,亦可見中央對于嚴懲頂風違紀者的決心。
——黨員犯罪,即使免于刑罰,仍將黨紀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黨紀要嚴于國法,這是在這份條例的修訂之前,中央高層就不斷釋放出來的修訂思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在受訪時表示,將黨紀與法律進行區分對待,鮮明體現了“紀在法前”以及“紀嚴于法”!凹词箾]有違法,但可能會違紀,這對黨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條例規定,黨員犯罪,即使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罰決定,但是依然要受到黨紀的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或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解讀】這一年初,由中紀委和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輯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論述摘編》一書中,首次披露了諸多關于反腐的論述。其中,就曾提到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紀律處分條例的修訂中,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被寫入,無疑也是更明確地嚴明了黨的政治紀律。
——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被寫入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從塌方法腐敗到一系列腐敗串案、窩案,團團伙伙、拉邦結派、搞圈子文化,這些都是近年來腐敗案件查處時遇到的突出特點。有媒體解讀,新版條例將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要求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規條文,增加了“拉幫結派”等“負面清單”,有利于解決黨員對組織忠誠這個根本問題。
——五種情形對抗組織審查或被開除黨籍
【原文】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案例中,紀檢部門在辦案中遇到的“對抗組織審查”案例也不鮮見。中央紀委監察部曾通報稱,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據紀檢部門的通報,十八大以來,一些人甚至“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今次,將對抗組織審查的具體情形列入紀律處分條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領導對違紀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解讀】這一年全國兩會議開會時間間,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參加代表團審議時曾提出“從嚴治黨不能無原則地一團和氣,要耳朵伸長、眼睛瞪大。”新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相應處分。這無疑也更加鮮明要求,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檔案造假隱瞞真實年齡的情況均有出現。有分析稱,新版條例針對上述問題作出處分規定,突出了“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新問題,強調了黨員要忠誠于組織,要向組織說出實話、報實情的要求。
——縱容、默許親屬腐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十八大以來,無論是巡視反饋中的問題清單,還是高官查處后的違紀問題通報,領導干部“身邊人腐敗”現象均突出顯現。有評論稱,本次新條例中加大篇幅對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進行了規定,再次明確利益輸送、以權謀私的具體形式,現實針對性亦十分明顯。
——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解讀】十八大以來,除了“打虎”,強力查處群眾身邊的腐敗和“四風”現象被中央著重強調。有評論稱,此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群眾紀律”這一提法,本次修訂后新增了“侵害群眾利益”“強迫命令”等黨員在處理涉及群眾問題時的“負面清單”,也是用意明顯。
——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將受處分
【原文】新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解讀】從八項規定出臺以來,反“四風”成為與“打虎拍蠅”并重的治吏措施。這次修訂條例,把享樂、奢靡等“四風”問題納入黨紀處分范圍,將“追求低級趣味”、“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納入監督黨員的事項,這也彰顯了中央決心正風肅紀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