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觀點2:經營權可以有條件的轉讓(62條)
理由:
(1)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禁止轉讓將導致個體經營者投資貶值,希望有條件的允許轉讓。
(2)明確經營權轉讓條件,使其風險可控,既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也有利于保護經營者權利。如“關于擅自轉讓,應該根據經營者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對年齡超過六十歲、因工致殘、因病死亡等特殊情況,由政府及市場指導其價格進行市場轉讓,一旦轉讓其本人再不能進入此行業,這樣就可以防止炒賣!
4.關于經營權配置、經營權管理、經營權準入退出機制問題(131條)
(1)“要抓住經營權改革機遇,理順各地歷史上形成的復雜經營權關系,取消掛靠、托管及空殼公司,對個體經營權予以確權,支持個體經營者組建公司實施公司化經營”。
(2)“出租車必須確權,實現責權利統一,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掛靠經營模式,可以通過經營權收購、經營權入股等方式逐步實現‘兩權合一’!
(3)“誠信考核是針對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的考核,不應該和經營權退出掛鉤。”
(五)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共1020條)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1.關于網約車車輛性質(846條)
主要觀點1: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440條)
理由:
(1)傳統意義上的私家車是指個人或家庭使用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我們國家對于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實行嚴格的區分管理,兩者在車輛的安全檢測、駕駛技能、報廢年限以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務質量,應嚴格禁止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經營。
(2)網約車和巡游車作為出租汽車的兩個類別,都是營運車輛,都應當登記為“出租客運”,遵循現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8年報廢政策。
(3)在登記為“出租客運”營運性質基礎上,應結合網約車特點修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適當延長報廢年限,建議結合年限和行駛里程綜合確定。
主要觀點2:網約車車輛性質不應登記為“出租客運”(379條)
理由:
(1)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享經濟潮流,有利于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于促進就業,應允許私家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
(2)相比于巡游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按照8年報廢不符合實際,也造成資源浪費。
主要觀點3:應創設新的一類“網絡預約車輛”(27條)面對“互聯網+”的發展形勢,應以互聯網思維設立“網絡預約車輛”一種新的車輛性質,介于“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并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
2.關于網約車車輛標準(117條)
主要觀點1:網約車車輛標準應高于巡游車(98條)
理由:
網約車滿足的是對出行品質要求較高,對價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應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原則,明確車輛檔次和標準明顯高于傳統巡游車。如“車輛排量在2.0L以上,車價不低于20萬元,車輛注冊登記時間在3年以內”。
主要觀點2:對網約車車輛標準不應作規定(19條)
理由:
網約車作為市場化產品,應該根據市場需要去確定車輛檔次和標準,無論是傳統巡游車還是網約車都可以提供不同層次的運輸服務,應當發揮平臺作用,由平臺設置車輛標準和營運年限,建議由經政府審核同意的監管平臺依據相關條件審核后,為車輛發放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
3.關于車輛其他條件(57條)
主要圍繞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登記審查,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以及加大對車輛的審查力度和后期車輛保養維修等方面提出建議。
(六)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問題(共205條)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違法犯罪記錄;(二)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