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于網約車保險機制(78條)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
所提意見均支持通過保險方式來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對于保險具體內容有不同意見:(1)保險應當由車輛所有者購買。(2)保險應該由平臺統一購買。(3)目前對于保險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規定具體的險種和保險額度,“購買1萬元/座的承運人責任險是否也符合要求呢?”,應當予以明確規定。
4.關于進一步加強平臺責任(372條)
所提意見涉及應當進一步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基本義務、信息安全、服務標準等方面責任。(1)消費者是否與駕駛員達成服務合意、何時何地上車以及行車路線,互聯網信息平臺予以實時記錄,并且長期存檔。(2)互聯網約車中消費者和服務者雙向選擇、交互評價并且該信息向所有后來者開放。(3)在網絡約車實際運行中,存在大量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比如向互聯網平臺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相關服務或接受相關服務,比如泄露乘車人乘車信息等個人隱私,再比如發生交通事故后網絡信息服務商與駕駛員和第三方的責任承擔問題等。
(九)駕駛員權益保障問題(共242條)
1.關于簽訂勞動合同(64條)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接入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主要觀點1:平臺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19條)
理由:
(1)不論巡游車還是網約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都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特征,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駕駛員應依法享受保險、休假權等勞動權利,簽訂勞動合同有利于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
主要觀點2:不應規定平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45條)
理由:
(1)對于輕資產模式下的網約車平臺企業,要求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將增加經營管理成本,改變了輕資產的互聯網模式,與共享經濟思維不符。
(2)出租汽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不應“一刀切”規定網約車經營者必須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
2.關于承包費協商機制(99條)
《指導意見》第七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
主要觀點1:應當建立承包費協商機制(71條)
理由:
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承包費,且根據實際的經營狀況動態調整,既有利于降低駕駛員的經營負擔,又有利于保持經營者合理收益。
主要觀點2:承包費應該由政府確定(28條)
理由:
(1)駕駛員與出租汽車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不具有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的條件。
(2)各地的協會、工會組織不健全,無法組織駕駛員與出租汽車企業開展集體協商。
3.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駕駛員的勞動保障(79條)
主要涉及駕駛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強度、職業病防護等方面!榜{駛員工作強度大、工作時間長,沒有職業體面感,相對收入低。”“常年跑出租,讓我們老司機身患多種職業病,腰椎肩周炎等疾病非常普遍。希望在養老保險等方面的權益得到更好保障!
(十)加強打擊非法運營問題(共176條)
《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打擊非法運營工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加大非法運營懲處力度!
所提意見均支持打擊非法運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1)目前私家車利用互聯網技術從事“專車”服務“只是套上了互聯網的外衣”,本質上就是非法運營,擾亂市場、帶來治安隱患、加劇擁堵,應當嚴厲打擊。(2)目前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只是對從事“專車”服務的私家車進行處罰是不夠的,問題的根源在于所謂的“專車”平臺公然組織私家車從事非法運營,應當予以取締。(3)目前各地打擊非法運營的部門協作機制不夠健全,應當明確地方政府打擊非法運營的主導地位。(4)“能不能像香港那樣立法立規對‘黑車’長期保持高壓態勢,給市場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5)要對現行的出租汽車數量管控政策催生出大量“黑車”的現狀進行反思。
(十一)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范發展問題(共205條)
《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私人小客車合乘,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通勤或節假日出行時,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計劃,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并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
主要觀點1:應當支持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167條)
理由:
(1)私人小客車合乘能夠減少交通量,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符合綠色出行理念,政府應該支持。
(2)允許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分攤出行成本,也方便群眾出行,是真正的共享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
(3)細化相關規則,如“每天限定次數、限定每公里價格或者順風車服務區域”等,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
主要觀點2:應該禁止私人小客車合乘(38條)
理由:
(1)合乘與客運服務的界線難以準確界定,擔心“將來的‘拼車、順風車’一定會發展成為現行的‘專車’、‘愛揚’第二,同樣又會游離于現行法律法規之外!”
(2)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
(十二)網約車計價器、標識、存量過渡等其他問題(共1060條)
除上述11個熱點主題外,剩余1060條意見比較分散,涉及網約車計價器、網約車標識、現有“專車”存量過渡等問題。
1.關于網約車計價器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器!
主要觀點1:應該使用計價器。網約車目前使用的軟件計費方式不符合國家《計量法》要求;網約車使用計價器可以防止其在惡劣天氣等特殊時段亂漲價,保護乘客利益。
主要觀點2:不應使用計價器。網約車是利用GPS定位技術,通過駕駛員和乘客雙方的手機客戶端完整記錄行駛和交易的全過程,其交易價格事先由雙方同意并確認,最終交易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與傳統出租車完全不同;網約車的價格可能是動態調整的,計價器功能無法滿足其定價要求;網約車安裝計價器后有可能導致其巡游攬客,加大政府的監管難度。
2.關于網約車標識
《指導意見》第二條:“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主要觀點1:應該噴涂標識。網約車應當噴涂有別于巡游車的標識,便于公眾識別和執法監督。
主要觀點2:不應噴涂標識。網約車定位于提供中高端服務,噴涂特殊標識將降低乘客體驗;且噴涂標識可能會導致網約車巡游攬客。
3.關于現有“專車”存量過渡問題
主要觀點1:應適度放寬準入條件。允許符合條件且有意愿的現有“專車”車輛及駕駛員“轉正”。
主要觀點2:應該一視同仁。只有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現有“專車”才能依法獲得許可證件。
主要觀點3:不需設置過渡措施。認為現有“專車”都是非法行為,應堅決打擊,不需設置過渡措施。
另外,還有不涉及兩個文件具體條款內容、反映文件合法性和出臺時機的意見。在《管理辦法》合法性問題上,有的觀點認為上位法依據充分,有的觀點認為上位法依據不足。在《管理辦法》出臺時機問題上,有的觀點建議盡快出臺,有的觀點建議暫緩出臺、由地方先行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