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觀點2:不應實行數量調控(123條)
理由:
(1)管制是計劃經濟思想,與市場經濟思維相違背。出租汽車數量應實行市場調節機制,由市場需求決定市場進出,避免行政干預。
(2)放開出租汽車數量,可以有效解決“打車難”,給人民群眾出行帶來更大便利;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給駕駛員帶來更多收入。
(3)實行出租汽車數量調控,保護了既得利益者,增加了行業壟斷和利益尋租的可能,抬高了行業準入門檻,應重點改革。
(4)網約車是“互聯網+”的產物,屬于“共享經濟”,不應設置發展障礙。
(5)網約車根據預約出車,比巡游車占用道路資源少,沒有必要實施數量管制。
(四)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問題(共535條)
1.關于經營權期限制(158條)
《指導意見》第四條:“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對于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基礎上,充分協商論證后合理確定經營期限,實現平穩過渡。”
主要觀點1:應當實行經營權期限制(39條)
理由:
(1)出租車經營權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應當實行經營權期限制,讓更多公眾受惠。
(2)經營權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車準入退出機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等方式實行優勝劣汰,進而使乘客獲得更好的服務。
(3)經營權期限制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經營權價格,降低出租汽車經營成本,減輕駕駛員負擔,提高出租車駕駛員的積極性,促進經營水平、服務質量提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細化相關規則,如“經營權具體期限原則上與車輛強制更新期一致”、“經營權期限制,根據質量信譽考核決定經營權的配置或延續!
主要觀點2:不應實行經營權期限制(106條)
理由:
(1)提出不實行經營權期限制主要是出租汽車經營者,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擔心明確經營權期限后,到期收回將影響經營者的權益。
(2)經營權設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權力尋租。
(3)出租汽車行業是為乘客服務的,經營權應與服務質量關聯,不應簡單的確定期限。建議“經營權可以在行業服務質量、投訴情況、誠信等管理等達標的情況下,允許長期使用”。
主要觀點3:應當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13條)原有的車輛經營權仍然維持現狀,新的經營權配置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實行經營權明確期限,政府要回購經營權!
2.關于經營權有償使用(69條)
《指導意見》第四條:“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慮市場公平競爭等因素,制定科學合理的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主要觀點1:應當實行經營權無償使用(40條)
理由:
(1)經營權無償使用可以減少經營成本,減輕出租汽車經營者的負擔,也是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具體體現。
(2)經營權有償使用導致私下交易和轉讓普遍存在,市場過度炒作,導致使用費畸高,增加了一線從業人員的負擔;或者通過提高出租車運價來補償,增加了乘客負擔。
(3)有利于經營權到期后回收再分配,促進駕駛員提高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4)經營權有償使用會造成巡游出租車與網約車之間不公平競爭。
主要觀點2:應當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19條)
理由:
(1)現有經營權大多是通過高價買賣獲得,認為無償使用會造成個體承包者經濟損失。
(2)出租汽車經營權作為一種公共資源,無償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3)因資源的有限性,經營權無償使用增加了權力尋租空間,導致壟斷階層和壟斷集團更加穩固。
主要觀點3:應當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10條)“新增車輛實行無償有期限制度。原有車輛仍然維持現狀,彰顯公平合理原則”,以及應“明確具體時限,防止各地進度不一”等。
3.關于經營權轉讓問題(177條)
《指導意見》第六條:“規范經營權的使用管理。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主要觀點1:應當禁止經營權擅自轉讓(115條)
理由:
(1)出租汽車經營權屬于公共資源,私下炒賣和擅自轉讓,造成公共利益流失。
(2)經營權轉讓將提高經營成本,加重駕駛員負擔,應當禁止炒賣和擅自轉讓。如“經營權所有者自己運營何來份錢?份錢高正因為出資者轉包所致。經營權就像住房,買和租的區別,國家應鼓勵經營權歸實際運營者所有,禁止投資性交易,才能消滅‘份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