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社會公眾反饋意見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
有具體修改內容的意見建議5929條。經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個方面(見附表)。
(一)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共97條)
《指導意見》第一條:“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主要觀點1: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81條)
理由:
(1)應從城市交通和社會總體效益的角度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必須堅持公交優先的發展戰略,出租汽車只能作為其補充。
(2)出租汽車是個體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鐵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運輸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夠經濟環保。出租汽車應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側重滿足個性化和緊急、特殊需求,不宜作為解決基礎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
(3)出租汽車不納入公共交通的范疇,回歸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和服務水平的提升。
(4)出租車雖然是個性化交通方式,不屬于公共交通,但從其社會公用的角度看,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與城市的正常運行密切相關,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的組成部分,需要政府統籌發展。
主要觀點2: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10條)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運條例中已經規定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公交和出租車,建議明確“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客運的重要組成部分”。
(2)對于公共交通相對欠發達的城市,出租汽車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應該納入公共交通范疇,享受相關政策優惠和經濟補貼,方便公眾出行。
主要觀點3(6條):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的一部分,屬于市場正常的行業,不能將其強行規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共1022條)
1.關于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823條)
《指導意見》第二條:“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
《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
《管理辦法》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