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府會計主體)。
前款所稱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單位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構成。
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
第四條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會計制度等,應當由財政部遵循本準則制定。
第五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向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信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有助于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并為編制后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含運行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決策或者進行監督和管理。政府財務報告使用者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債權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政府會計主體持續運行為前提。
第八條政府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按規定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九條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
第十條政府會計核算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流量等。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報告使用者決策或者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于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其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限于以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第十八條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
第十九條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二十條預算收入一般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一條 預算支出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二十二條預算支出一般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三條預算結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后的資金余額,以及歷年滾存的資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預算結余包括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符合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政府決算報表。
第四章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第二十六條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第一節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條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無法采用上述計量屬性的,采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三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資產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資產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節負債
第三十三條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三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三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計量。
第三十八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凈資產
第三十九條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四十條凈資產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四十一條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收入
第四十二條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條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四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費用
第四十五條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減少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出。
第四十六條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會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