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十八條政府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文件。
政府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報表和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政府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編制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表是對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現金流量表。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收入費用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運行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第五十六條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準則所稱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個環節,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告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會計。
第五十九條本準則所稱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會計。
第六十條本準則所稱收付實現制,是指以現金的實際收付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基礎。凡在當期實際收到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當期的現金收入和支出,均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條本準則所稱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義務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本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