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申領人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
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賬號開通后,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申請辦證或者查詢辦證結果。
申領人開通賬號后,可以到居住證受理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進行賬號認證。賬號經認證后,可以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簽注、換領、補領、再次申領等業務。
持證人已在居住證受理點提交過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的,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賬號認證。
第十三條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領取證件時,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十四條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接到申領人申請后,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五條按照《條例》的規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
(一)居住登記信息由公安機關或者受委托機構核實;
(二)社會保險記錄和人才認定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
(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游等主管部門核實。
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第十七條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領人。
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辦證申請的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持證人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簽注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受理點經初步核對,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即時告知理由。
持證人通過網絡申請簽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填報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收到簽注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到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點應當即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簽注申請的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持證人在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需要再次簽注的,持證人應當在補辦簽注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再次申辦簽注。
補領、換領的居住證簽注時限與原證相同。
被注銷后再次申領的居住證需要簽注的,持證人應當自再次申領的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申辦簽注。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申領的居住證需要補領、換領的,申領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證賬號通過網絡辦理。
居住證被注銷后需要再次申領的,申領人應當按照居住證申領流程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申領人繳納居住證工本費,并在申領人繳納工本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持證人需要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先辦理簽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的,應當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
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的,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統初核。經系統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請表經申領人簽名確認后提交系統,系統受理成功后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和經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學校代辦簽注的,應當使用居住證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系統要求填報持證人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收到代辦居住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待核實信息發送給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即時予以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代辦人說明理由,由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