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聯合組成新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登記申請,依法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二、山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生產經營以及對其指導、扶持、服務等活動,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采用多種形式開展合作生產經營,延伸產業鏈條,實現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綜合發展。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進行多領域、多方式的聯合與合作,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或者總社。
四、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愿、平等的原則組成聯合社,并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
五、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四十三條規定,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六、江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聯合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七、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多領域、多方式的聯合與合作,實現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綜合發展,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八、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聯合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九、海南經濟特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
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有關規定,并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但可兼任本社參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十、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第六條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兩個或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愿、平等的原則組成聯合社,并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但兼任所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同類職務的除外。
十一、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并享受相關扶持和優惠政策。
十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第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愿、平等的原則組成聯合社。聯合社的登記,適用前款規定。
十三、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通知(國發〔2012〕4號)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礎上組建聯合社,提高生產經營和市場開拓能力。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升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10〕48號)
以產業為依托、市場為導向、品牌為紐帶、產權聯合為手段,積極引導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及合作社與相關市場主體之間進行多領域、多方式的聯合與合作。積極研究探索區域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會)建設的途徑,提升組織化水平,力爭做大做強一批有規模、有品牌、有競爭力、治理結構健全、分配制度規范、與社員利益聯結緊密的大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會)。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會)開展信用合作、資金互助和貸款擔保試點。
十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1〕38號)
引導合作社開展聯合與合作。鼓勵和引導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在勞動、技術、產品、資本等方面開展聯合與合作。積極探索發展跨區域聯合社和聯合會,通過合作社聯合,解決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單個合作社無法辦理的事情,進一步提高產業組織化水平。積極創造條件盡快發展形成一批規模大、效益好、品牌響、競爭力強、在全國有較大影響力的合作社聯合組織,提升合作社產品進入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推進現代農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川辦發〔2011〕52號)
探索相關合作社再聯合,鼓勵有實力的合作社跨區域建立聯合社,打造一批規范化、規模化的龍頭合作社;探索生產、銷售、加工等關聯合作社再聯合,打造集生產、收購、加工、貯存、銷售于一體的合作社。
十七、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意見(青政辦〔2009〕105號)
對同一產業的專業合作社要通過引導組建成聯合社,實現跨區域、規模化、集團式發展。
十八、湖北省工商局關于服務全省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鄂工商規〔2011〕76號)
支持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社。允許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域、跨產業出資設立聯合社,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按聯營企業辦理登記,在營業執照經濟性質項目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營”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