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對推動巡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實踐深入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巡視工作條例》是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從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切實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巡視工作條例》。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巡視機構要嚴格依照《巡視工作條例》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巡視利劍作用。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要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積極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等支持。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視工作條例》精神,切實提高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巡視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適時對《巡視工作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通知要求,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一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巡視范圍和內容
第十三條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七條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