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給大家介紹的是2015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一、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二、享受優惠企業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1)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摘自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10】185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四、享受優惠手續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七、相關文件和總局解讀
1.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3月13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發展和創業創新,全面落實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根據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圍繞四個方面,采取10項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F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傳,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
1.持續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載體,持續性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普及性宣傳。在稅務網站開辟“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專欄,編制和發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目錄,自動鏈接并及時維護。
2.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結合稅法宣傳月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通過在線訪談、新聞發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各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編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手冊,免費送達每一戶小微企業。
3.加強政策業務培訓。抓好稅務干部稅收優惠政策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全程服務,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
4.將專門備案改為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自動履行備案手續。稅務總局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使納稅人通過填寫申報表有關欄次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報送專門備案材料,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5.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省稅務機關通過核心征管系統或開發應用小微企業納稅申報稅務端軟件,運用軟件自動識別小微企業身份,主動提示享受優惠政策。同時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納稅情況,使其享受稅收優惠更便捷、更明白。
6.對未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采取電話、上門溫馨提示等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覆蓋面。
7.嚴格定額征稅管理。采取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按規定時間調整小微企業納稅定額,對違反規定調整定額增加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稅務人員責任。
三、全年督查,切實讓每一級稅務機關履行好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責任
8.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今年稅務部門“一號督查”事項和績效考評事項。稅務總局已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過報紙、網站公開督查情況。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列入各級稅務機關績效考評項目,嚴格實行績效考評。今年7月份,稅務總局將委托第三方社會評估機構,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9.建立小微企業咨詢服務崗和12366反映訴求平臺。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實行“首問責任制”。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接收當日轉辦,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專人全程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四、全面分析,盡力讓每一申報期間內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分析工作具體深入
10.加強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全面掌握小微企業各項減免稅戶數、減免稅額等數據,建立典型企業調查制度,開展減免稅效果分析,查找問題及差距,全面實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