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
(一)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部分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五)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六)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七)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二、退稅項目
對已經辦理申報納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申請退稅: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