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農、林、牧、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基礎設施建設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此項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
(一)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高新技術企業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詳見《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五、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以上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就業人員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八、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類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九、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灣經濟區內經批準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三)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從2011年起,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批,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臺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兩年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五)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醫藥的臺資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12月31日止,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對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民營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起至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八)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九)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會展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在自治區內新注冊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性服務外包企業,經批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新入駐廣西特色名鎮名村的大型商貿企業,自營業當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
十、西部大開發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