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綜合管理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六)綜合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工作,負責擬訂全省引進海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管理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及其專項經費,承擔全省外國專家管理服務工作。
(七)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以及離休干部的有關待遇規定并組織實施,指導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九)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負責擬訂全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承擔以國家和省政府名義表彰人員和集體的審核推薦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全省系統先進評選表彰活動。
(十一)負責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編制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二)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省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承擔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公務員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起草全省人事人才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經濟人才統計工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