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管理。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的范圍,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币簿褪侵灰弦婪男泄、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的工作人員,都將納入公務員范圍進行管理。這樣既符合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的現實情況,又有利于加強對機關干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機關干部隊伍的整體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至于具體哪些人員是公務員,公務員法中未列舉的,將由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具體規定。
二、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總結吸收了十余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職試用期制、部分職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等,進一步完善發展了公務員制度,使公務員制度保持與時俱進的生命力。
三、新公務員法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完善干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現行的職務級別制度,使職務和級別的關系更加合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改變了單一化的職務設置,增設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職務,為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同時,擴大級別的功能,規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使得級別成為除了職務晉升之外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級別與職務一樣都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不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隨著職級的晉升而提高待遇。這樣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體現適當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有利于解決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孝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