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09年12月,原深圳市龍崗區副區長黃海廣受到行政降級處分,當時他仍保留副局級干部的職務層次,僅僅是降低了公務員級別。2010年4月,他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時,已經擔任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局長。據南方周末記者查證,黃海廣在這個崗位其實是以副局級“高配”任職。2011年12月,黃海廣的職務再次調整,重回副局級崗位—成為龍華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只有一種情況下,“降級”官員會被降低職務層次!凹偃邕@個縣長剛剛上任,還是一個18級公務員,那么如果被降級處分的話,他就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變成縣級副職。”陸群說。
他們為什么被撤職
與降級相比,撤職是更為嚴厲的處分—它會直接降低官員的職務層次。
對于撤職的實施方法,《關于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明確規定,“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并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
作為僅次于開除的處分,撤職是對公務員臨近違法行為的一種懲戒措施。關于何種違紀行為會遭到撤職,“至少公務員法規定的比較模糊,”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地方紀委在實施過程中,都有自己的選擇空間!
為厘清官員被撤職原因,南方周末記者梳理了2013年4月至今,各級紀委公布的104個行政撤職處分案例。發現接近八成被處理官員觸犯了單條紀律,其余兩成官員至少觸犯兩條及以上紀律。在79個觸犯單條紀律官員案例中,“錢”、“不正當男女關系”、“公車”和“酒”是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詞。
79人中,因為“錢”被撤職官員最多,為20人。其中因大辦酒席或收受禮金被處分的官員共有10人,他們之中酒席最多桌數是83桌,最少為14桌,收受禮金的數額最高是30萬,最少為10.13萬。
黨政干部并非不能辦酒席。在《關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中寫明:“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一些官員辦酒席雖未超過上限,但因其酒席性質不同而受處分。比如2013年8月12日,黑龍江穆棱市文明辦副主任馬立東因子女升學在某酒店安排酒宴14桌,收受禮金10.13萬元。馬立東因此遭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違紀禮金全部退還。
因生活作風問題被處理的官員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