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按什么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按規定標準(目前是10萬元/人)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政府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放。
殘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時殘疾撫恤金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現役殘疾軍人轉業、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負責發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翌年1月起按當地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殘疾退役士兵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答:在部隊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退役士兵,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根據不同殘疾等級和殘疾性質,享受相應撫恤待遇,新調整的標準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