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部、總后勤部關于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3號)規定,退役士兵參保繳費滿一年后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并交給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及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士兵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士兵退出現役后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24.士兵退出現役后購買住房有優待嗎?
答:士兵退出現役后,其身份轉換為普通社會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退役士兵在市場上購買住房,屬市場行為,應和其他市場主體同等對待。但對退出現役的傷病殘士兵,可根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民發〔2014〕79號)享有相應的優待。包括:(1)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2)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3)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