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h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理初審后報設區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已經施行了30多年,也經歷過修改和完善,雖然作出過巨大的貢獻,但有輿論認為,國家應當而且必須在適當的時候,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具體實施規定做出及時的調整,以改進其與社會發展不完全適應的地方,比如放開二胎生育等。否則,計劃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預期的成果,給社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何使得這個基本國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適應社會正常發展的要求,是關乎中國未來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又一重大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