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八條黨委(黨組)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九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十條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同級黨委(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黨委(黨組)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第十七條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十八條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