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把農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中央總體部署,完善頂層設計,抓好試點試驗,不斷總結深化,加強督查落實,確保改有所進、改有所成,進一步激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活力。
21.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積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鼓勵發展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完善對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服務體系。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寬服務領域,促進規范發展,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行動。推進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標、強制推動。盡快制定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辦法,嚴禁擅自改變農業用途。
22.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出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試點過程中要防止侵蝕農民利益,試點各項工作應嚴格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發揮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服務平臺作用,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完善有利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費政策。
23.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在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