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健全農業市場規范運行法律制度。健全農產品市場流通法律制度,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交易,營造農產品流通法治化環境。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制度,適時啟動相關立法工作。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產地環境保護,規范農業投入品管理和生產經營行為。逐步完善覆蓋農村各類生產經營主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適時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30.健全“三農”支持保護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規范各級政府“三農”事權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支出責任。健全農業資源環境法律法規,依法推進耕地、水資源、森林草原、濕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開發保護,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立法,明確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支農責任,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農業保險健康發展。加快扶貧開發立法。
31.依法保障農村改革發展。加強農村改革決策與立法的銜接。農村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立法要主動適應農村改革和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立法條件成熟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需要明確法律規定具體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的,要及時作出法律解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繼續推進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化基層執法隊伍,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積極探索農林水利等領域內的綜合執法。健全涉農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機制。統籌城鄉法律服務資源,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2.提高農村基層法治水平。深入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各級領導、涉農部門和農村基層干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民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引導和支持農民群眾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理性表達合理訴求。依法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依靠農民和基層的智慧,通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等,引導發揮村民民主協商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的戰略高度出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三農”工作的領導,切實防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