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加快供銷合作社和農墾改革發展。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堅持為農服務方向,著力推進基層社改造,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拓展為農服務領域,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全國性為“三農”提供綜合服務的骨干力量。抓緊制定供銷合作社條例。加快研究出臺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深化農場企業化、墾區集團化、股權多元化改革,創新行業指導管理體制、企業市場化經營體制、農場經營管理體制。明晰農墾國有資產權屬關系,建立符合農墾特點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一步推進農墾辦社會職能改革。發揮農墾獨特優勢,積極培育規;r業經營主體,把農墾建成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和現代農業的示范帶動力量。
27.創新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在有實際需要的地方,擴大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繼續搞好以社區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探索符合各地實際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進一步規范村“兩委”職責和村務決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健全村民對村務實行有效監督的機制,加強對村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制約,確保監督務實管用。激發農村社會組織活力,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農村專業協會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構建農村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開展突出治安問題專項整治,推進平安鄉鎮、平安村莊建設。
五、圍繞做好“三農”工作,加強農村法治建設
農村是法治建設相對薄弱的領域,必須加快完善農業農村法律體系,同步推進城鄉法治建設,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三農”工作。同時要從農村實際出發,善于發揮鄉規民約的積極作用,把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28.健全農村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財產權的保護。抓緊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界定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