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效力
公證書的執行效力,是指它的強制執行力,目前只僅限于認為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并非所有文書。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法律效力
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約束力,才受到國家的保護。如收養子女,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等行為。
4、域外效力
即公證書在域外使用時發生法律上的效力。這是公證書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國際慣例,我國公民或法人發往域外使用的文書,經公證機關證明后,還須經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或外國住華使、領館的認證,才能在國外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國的承認。
(四)公證程序
公證機關和公證當事人實施公證行為時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和受理
除遺囑和收養等公證事項必須由自己申辦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公證應提交有關材料,如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證事項有關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材料。公證處應對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辦理決定,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2、審查
是公證工作的重要一環。公證處重點審查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等內容。
3、出證
即對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公證由公證人出具公證證明。
4、特別程序
指辦理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所應遵循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公證人須親臨現場,對真實、合法的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并在7日內作出公證書發給當事人。
5、復議
指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或拒絕公證或撤銷公證書的決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