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推遲退休的舉措很有必要,也是宜緩行而不宜速行,宜分步走而不宜一步到位,宜彈性化而不宜“一刀切”。比如,對于已繳納足額養老保險、快要退休的人群,可按原來的規定,退休年齡不變;對于新入職的年輕人,政府可出臺規定,與其達成新的契約,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今后按新的年齡標準退休;而對處于這兩者之間的人群,可采取分階段、逐步提高退休年齡的辦法,同時可實行彈性退休制度,比如規定男女60歲為正常退休年齡,但55歲也可退,而最遲65歲必須退。對于選擇“早退”和“遲退”者,其退休金可分別酌減、酌增。如此,則各方皆能接受,“推遲退休”的難題也就可逐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