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否辭職?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由于吳某正處于試用期,單位不能對其進行辭退,如果吳某在單位未允許的情況下自費出國留學,單位可以對其考察不合格,將其取消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因此,由于公務員吳某正處于試用期,仍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內,他不得辭去公職,不能提出辭職申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因此,如果吳某在單位未允許的情況下自費出國留學,單位還可以給予其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