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建央企負責人薪酬公開制度
央企改革
日前從權威人士處獲悉,針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已經正式落地,并將于1月正式實施。除了央企負責人薪酬調整外,國家將建立薪酬信息公開制度,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無論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負責人都必須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向社會公開。
上述人士還透露,建立規范的福利性薪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將成為下一步薪酬改革的重要內容,國家將不允許中央企業負責人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者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也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等報酬。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和的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相比,此次開始觸及政企分開這個根本,特別是這次改革沒有回避最的隱性收入問題,可以看出改革的決心和力度。
記者從多方獲悉,經過一段時間的調研和修改,由人社部、國資委、財政部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薪酬制度方案已經基本“落地”。根據改革方案要求,將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目前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所在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除此以外,績效年薪與任期激勵收入的系數也會考慮市場競爭程度高低、企業規模、負責人任期考核能否勝任等多重因素。改革后,央企薪酬水平總體將不超過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到8倍。”一位國企人士透露。
據悉,目前央企主要負責人與職工薪酬差距在12倍左右。其中,國資委監管央企高管平均年薪在60萬到70萬元,非國資委監管金融類央企高管薪酬則普遍在百萬元以上。
根據人社部此前公布的標準測算,改革首批將涉及72家央企的負責人,具體調整范圍將包括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并由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明年1月實施 降薪可達百萬
8月29日,政治局審議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
11月24日,據經濟參考報消息,針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已經正式落地并將于1月正式實施,除了央企負責人薪酬調整外,國家將建立薪酬信息公開制度,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無論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負責人都必須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向社會公開。
此外,建立規范的福利性薪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將成為下一步薪酬改革的重要內容,國家將不允許中央企業負責人在企業領取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兼職或者在本企業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也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工資、獎金等報酬。
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8月29日,政治局審議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
根據《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后,央企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其薪酬水平將不超過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到8倍。
新京報消息,據上市銀行年報的補充公告,建行董事長王洪章稅前年薪214.58萬元。年報顯示,建行員工368410人,該行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合計556.94億元,以此計算,員工平均年薪約15.12萬元,董事長稅前薪酬是員工平均薪資的約14.2倍。不計算員工工資增長幅度,調節到8倍后,建行董事長未來的薪酬預期為120.96萬元,降薪超過93萬元。
而據中國移動年報顯示,其董事長奚國華2015共收入227.5萬港元。集團員工197030人,薪金、工資及其他福利款為300.66億港元,以此計算,員工平均工資為15.26萬港元。不計算員工工資增長幅度,調節到8倍之后,中國移動董事長未來的薪酬預期為122.08萬港元,降薪超過105萬港元。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接受媒體公開采訪,詳細解讀了薪酬改革的適用范圍、薪酬確定方法和監督落實機制。“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邱小平強調。
上述提及的降薪主要對象為央企負責人,根據人社部此前公布的標準測算,改革首批將涉及72家央企的上述負責人,具體調整范圍將包括: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并由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
有公眾不禁擔心,負責人薪酬降低,央企職工會不會“受牽連”,形成層層降薪的局面?
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不久市場傳出建行已經開始實施了全體員工5321降薪計劃,即:高管降薪50%,中層干部降薪30%,處長降薪20%,員工降薪10%。不過建行董事長王洪章對此否認,并表示員工的薪酬改革并沒有進行。
據新華網消息,此番改革重點對象是由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至于國有企業內部職工薪酬分配制度,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范和有關政策,由企業自主決定。
“薪酬改革重要任務是縮小企業負責人與普通職工薪酬水平差距過大問題,一些負責人薪酬水平有所降低后,不能搞普通員工薪酬層層壓縮、層層降薪,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縮小差距的初衷。”一位權威人士如是說。
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權衡對新京報指出,一線工人與國有企業高管的收入差距太大,不符合國有企業的性質,層層降薪就更不合適了。“國家明確提出收入分配要‘提低限高’,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但在現實中,一線漲10%往往也趕不上高管漲1%,決不能讓一線員工成為高管降薪的‘陪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