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臺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 15種行為將被問責
8月18日,記者獲悉,近日,湖北省委組織部、湖北省監察廳、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務員局聯合印發《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進行制度性規范,旨在增強我省廣大公務員責任意識和權力意識,規范公務員的職責行為,保證其正確行使公共權力。
《辦法》共五章32條,包括總則、履職問責情形、履職問責方式與適用、履職問責程序、附則。界定了履職問責適用對象范圍為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適用范圍的公務員除外)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問責對象為個人,但公務員違法違紀導致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辦法》規定了應予履職問責的三類情形: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未完全履行職責,主要指“慢作為”,包括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時限和工作標準履行崗位職責等情形;不履行職責,主要指“不作為”,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不當履行職責,主要指“亂作為”,包括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或法規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或過度運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等情形。具體規定了15項問責情形,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現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10種問責方式。
此外,《辦法》還對履職問責的實施主體、程序、申訴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長期以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問責力度不夠,部分公務員表現出業務不精、能力不強、重權輕責、工作避重就輕、得過且過,作風自由散漫、謀人不謀事等“庸懶散”行為,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影響到黨和政府形象,一些部門、單位即使開展問責,輒是治標不治本,甚至出現“不問責”、“假問責”、“問責秀”等現象。
據介紹,近年來,全省不斷推進公務員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建立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根據省政府的要求,以“八種能力”為依據,參照國家公務員九項通用能力,湖北省在全國率先出臺《湖北省省直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目前全省各層級各崗位公務員均已制定相應的《公務員能力席位標準》,明確了崗位職責。,湖北省印發《關于健全履責機制 加強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意見》,加大平時考核力度,對公務員履職履責過程進行管理!掇k法》的出臺,使“不盡責就問責”有章可循,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初步形成了“確責、履責、問責”的公務員崗位責任體系,產生了閉環效應。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加強對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直指積弊,治庸治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問責追究機制,為打造一支高效、守法、清廉為官、事業有為的公務員隊伍,為優化我省發展環境,塑造責任政府和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促進“五個湖北”建設和構建重要戰略支點提供制度保障。
另據《湖北日報》:
本報訊(記者翟興波、通訊員劉小俐、廖潘騰子)昨從省人社廳獲悉,《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對我省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進行制度性規范,公務員“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15種行為將會被問責。
據了解,《辦法》共五章32條,界定了履職問責適用對象為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適用范圍的公務員除外)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問責對象為個人,但公務員違法違紀導致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掇k法》規定了應予問責的“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三類情形的15種行為。其中,未完全履行職責,主要指“慢作為”,包括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時限和工作標準履行崗位職責等情形;不履行職責,主要指“不作為”,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不當履行職責,主要指“亂作為”,包括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或法規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或過度運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等情形!掇k法》規定了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現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10種問責方式。此外,還對履職問責的實施主體、程序、申訴等作出明確規定。
省公務員局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問責力度不夠,部分公務員表現出業務不精、能力不強、重權輕責、工作避重就輕、得過且過,作風自由散漫、謀人不謀事等“庸懶散”行為,在社會上和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一些部門、單位即使開展問責,也是治標不治本,甚至出現“不問責”、“假問責”、“問責秀”等現象。《辦法》的實施,將對我省加強公務員日常履職行為監督管理,打造高效、守法、清廉為官、事業有為公務員隊伍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