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
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是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改革歷程
第一次改革
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把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1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出30%。然而由于當時主流觀念對于物質報酬持否定態度,此后的工資管理并沒有完全按照上述“決定”進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資升級也沒有如期舉行。
第二次改革
1985年,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定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
第三次改革
1993年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新工資制度要防止高定級別、高套職務工資等不良現象。與此同時,不再劃分工資區,而是引入了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前者主要體現各地自然地理環境等差異;后者用于補償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地區生活成本,地方政府可根據自有財力發放此類津貼。
第四次改革
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文件在“改革的原則”部分強調,要有效調控地區工資差距,逐步把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次改革除了要求完善津補貼發放制度外,也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
第五次改革
根據2月國務院轉發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工作任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制定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重點是提高基層公務員待遇,有兩個主要任務:一是規范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二是完善職務和職級并行的薪酬制度。新一輪公務員薪酬改革會延續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導向,更加注重公平正義,而且注重從制度設計上來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