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四中全會干貨:指導思想由“三”變“四”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中央委員會作重要講話。
中新網10月24日電 十八屆四中全會于23日下午閉幕,微信公號“智谷趨勢”刊文認為,四中全會公報釋放出不尋常信號,其最大的變化是在指導思想的表述上。此次公報與去年三中全會公報相較,指導思想由“三”變“四”,表明現任最高領導人的思想體系已經納入到最高意識形態理論體系之中。
1、指導思想由“三”變“四”
四中全會公報最大的變化,是在指導思想的表述上。對于中國政治而言,指導思想的變化往往透露出重大信號。比如何時不再在會議文件中提“毛澤東思想”,何時寫入“三個代表”,都代表了一個時代的節點,標志著最高領導人建構意識形態的戰略意圖。
此次公報與去年三中全會公報相較,指導思想的表述上,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之后,加上了“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指導思想由“三”變“四”。這是中共最高規格會議文件中首度將“習的講話精神”與已經載入黨章作為中共指導思想的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相并列。
這一變化表明,現任最高領導人的思想體系已經納入到最高意識形態理論體系之中。更引人注意的是,至今高層沒有表現出任何對“講話精神”進行類似“三個代表”或“科學發展觀”那樣的命名的跡象,未來會否能出現將現任領導人的姓名嵌入執政指導思想的情況(比如毛澤東思想),有待觀察。
2、“黨的領導”詞頻創新高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中,一共出現了13次“黨的領導”,而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歷次中央全會公報中從未出現過10次以上,去年的三中全會公報中只出現了5次。公報并且首度寫入“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征”。這表明中國的法治建設旨在強化執政黨的權威,而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體制。
3、“反腐敗”僅出現一次
出乎公眾意料的是,四中全會公報全文只在總結一年來工作時提及一次“反對腐敗”,而在關于法治建設的具體論述中無一處“反腐敗”字樣,而此前外界預期將對周永康、徐才厚進行處理,也未見相關內容。這并非表明高層對“反腐敗”不重視,很可能說明高層將“反腐敗”作為和“依法治國”相并列的頂級命題,將在未來專門開會研究。目前來看,明年的五中全會可能會作出對周、徐等人的最終處理決定,屆時是否會打破慣例在討論五年規劃之外專門涉及反腐敗問題,引人關注。
此外引人注意的是,此次全會確認中央政治局對原成都軍區副司令員、中央委員楊金山“開除黨籍”的處分,這是對楊金山案件的首次公開。
一般情況下,官員落馬的消息不會通過中央全會首次宣布,中央全會只是對已有案件履行程序性手續。這次楊金山案的消息披露大異常規,通過中央全會曝出,顯示出軍隊治理的復雜性。此前,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的處理也打破慣例,高層在對其立案調查時并未對外公開,公布時就已進入“開除黨籍”的處理階段。
4、司法改革有干貨
公報明確提及三方面的司法改革措施:
一是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要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高層試圖以此解決敏感的官員插手司法案件問題。但司法機構的獨立性,牽涉到黨權與司法權、政法委與法院檢察院等領導與被領導的復雜問題,這一制度究竟如何起作用,有待觀察。
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試圖從解決司法機關受地方黨委政府過度干預的問題。同時,高層還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提出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最高法巡回法庭或成為一些跨行政區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審判平臺。
三是強化“法律人共同體”,提出要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檢察官。該項措施有助于提升中國的“司法職業化”水平。1998年到2008年期間,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力推司法職業化,但在2008年以后這一趨勢出現明顯反復。從這次公報的表述來看,從技術層面推動司法職業化的改革已經重啟,且有望加速。
5、“依憲治國”寫入公報
四中全會回應外界爭議,“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寫入了公報。
12月4日,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三十周年大會上首度提出“依憲治國”,這被視為新一屆領導人公開言論中與“憲政”一詞的內涵最為接近的概念。此后一段時期“依憲治國”一詞在公開媒體報道中忽隱忽現,引發外界猜測。而在四中全會會議中載明“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表明執政黨愿意更大程度上使憲法發揮作用的改革姿態。
但從公報的內容來看,一些關于憲法實施的重大問題,并未直接回應。公報僅籠統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一些法學界人士呼吁的成立“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憲法監督機構,甚至逐步引入“違憲審查”等深層次改革,可能尚無時間表。
當然,去年的三中全會就曾出現過會議公報表述比較審慎,但會議最終公布的“決定”的改革力度超過外界想象的情況。因而對于四中全會相關改革的力度強弱,可能還需未來幾天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