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分基礎和獎勵兩部分
在實施績效工資前,各單位需核定績效工資總量,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
實施績效工資后,單位員工的工資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A部分在績效工資中占6-7成,包括生活補貼、崗位津貼和鄉鎮工作補貼三項,按月發放。
績效工資的獎勵性部分則是單位員工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的反映,在績效工資中約占3-4成。省公務員局等部門明確,這部分工資按照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各地市、縣(區)將根據實際確定獎勵性部分的綜合考核目標和考核獎勵項目,具體標準由各自單位確定。
績效考核向業務骨干傾斜
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工資激勵導向將更加明顯。近期,衛生、人口計生主管部門將制定績效考核辦法,根據不同的崗位實施分類考核,考核結果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傾斜。
《意見》同時明確要求,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單位應向臨床一線的崗位傾斜。
國家津貼不納入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實施后,國家規定的護齡津貼、醫療衛生津貼、衛生防疫津貼等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省及省以下各級政府以及單位自行建立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一律歸并到新的績效工資內。
另外,一些改革性補貼,在國家相關政策(即國家《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下發前發放的可以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但一律不得再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也不得提高現有補貼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績效工資不作為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