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參公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基本情況
2005年5月,《公務員法》頒布,從法律的角度確定了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身份。200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下發,該實施方案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具體規定了參公事業單位的審批辦法。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臺了《關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詳細規定了符合參公事業單位的條件及其審批權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規章的出臺系統規定了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隨著2006年9月,《關于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的下發,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制度在實踐中開始落地生根。據統計,在我國超過4000萬的事業單位員工中,“參公”人員約有90萬。在中央層面上,目前黨中央和國務院直屬的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還有若干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實行參公管理。2006年8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將包括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內的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
在地方,參公事業單位的情況比中央層面的參公事業單位復雜。首先,中央層面的參公事業單位為地方設立了標桿。按照“上下對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規,有些事業單位在中央層面實行參公管理,在地方層面通常也要參公管理。例如,各級中共黨校和行政學院。其次,一部分事業單位雖然在中央層面沒有實行參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實行參公管理。例如,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沒有實行參公管理①,但全國各省的農機監理總站基本都實行了參公管理。再次,同一職能的事業單位,在不同地區參公情況也不同。例如,同為市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新疆、四川大多實行參公管理,北京、河北卻不實行參公管理。
基本特點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于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對于參公事業單位和一般事業單位來說,兩者都屬于事業單位編制,但是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后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錄、晉升、薪酬、退休、養老等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錄制度,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人員招錄必須遵守《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一系列規定執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事業單位,經審批,才能取得參公管理的身份!蛾P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參照管理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第二,使用事業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參公事業單位與一般事業單位在享有的資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確立,能夠增強參公事業單位工作開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類同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例如,參公人員基本可以無障礙地在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之間進行交流,從而有較大職業發展空間。因此,絕大多數事業單位都非常希望納入參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