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管理,根據《海南省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瓊人勞保[2007]214)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以下簡稱二級崗位)是省重點設置的專任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條 二級崗位總量根據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總體控制目標及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比例確定。在規定的結構比例范圍內,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事業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等綜合因素予以核定。
第四條 二級崗位應有明確的職責任務和工作目標。
二級崗位人選的聘用要在核準的崗位限額內進行,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鼓勵創新和創造。
第五條 二級崗位專項用于培養和引進省級以上重點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原則上設在省屬事業單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點科研及技術開發與推廣機構、骨干醫療衛生單位和重點文化單位的關鍵崗位設置。
?、三亞等地級市所屬事業單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核準后該單位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的數量應相應減少。
第六條 設置二級崗位的事業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水平高,整體實力強,在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承擔重要任務。
(二)具有省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或擬設崗位的相關專業(學科)達到省內一流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符合崗位聘用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七條 二級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并附《海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1);
(二)地級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
(三)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八條 聘用到二級崗位上的人員必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除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四)“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
(五)省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以及其他為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省內同行公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條 二級崗位擬聘人員按照下列程序申報和推薦:
(一)個人申請;
(二)事業單位組織資格審查、評議、公示并按程序推薦上報;
(三)地級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四)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條 二級崗位擬聘人員推薦材料:
(一)公文;
(二)《海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擬聘人員審核表》(附件2);
(三)業績、成果、獲獎等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經核準的二級崗位擬聘人選,根據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由事業單位與之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崗位職責。
第十二條 二級崗位聘期原則上為三年。對二級崗位聘用人員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
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辦法及內容按現行有關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內容執行。
年度考核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進;定為不合格或兩次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應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報經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續聘;不合格的,應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續聘。
第十三條 省屬事業單位二級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級市所屬事業單位二級崗位聘用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己私Y果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