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本月起正式施行,對于《條例》提出的推行聘用合同制、依法參加社保等關注度高的表述,輿論解讀和官方解釋之間產生了誤讀。有些人認為,這是不是在搞選擇性施行,或者是紙上改革?其實從這一事例中,可以發現相關改革措施在傳播過程中有解讀不到位的問題,也反映了人們對改革的頂層設計與實際操作之間關系認識尚不清晰。
對于《條例》本身,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其意義重大不言而喻。不過,我們也應該充分認識到,以“條例”形式出現的這部行政法規,在我國的法制體系中所處的地位是用于保證基本法律實施,一般只適用于特定的社會關系。用人社部部長尹蔚民的話來說,也就是《條例》對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險(放心保)制度只作了原則規定,不代表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開始實施。在《條例》的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尚未出臺前,在沒有對事業單位如何參保、如何并軌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條例》只是指明了方向。
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改革步子沒有邁出去?顯然答案為否。就以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保為例,早在2008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就已經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并擴大到其他省市。目前3000多萬事業編制人員中已有7成參保!稐l例》的出臺總結了各個地方的經驗和教訓,更清晰地描繪了下一步改革的路線圖。
另一方面,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尤其要注意避免系統性風險。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牽涉到3000多萬職工的生老病養,可以說牽一發而動全身。即使有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到具體實施層面,還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生活成本、平均收入、可預期壽命等差異。所以,從宏觀到微觀都需要通盤考慮和科學評估。單單就養老保險來說,今年年初,國務院印發意見,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此來估算,事業單位全面參保也不太可能一蹴而就。另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還需要跟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甚至國家公務員人事管理改革相配套和銜接,這也不是僅靠一個《條例》就能一步到位的。
從這次“誤讀”來看,雖然有關結論未臻完美,但是并不妨礙對改革形成共識。推動各項改革進一步深化,構建更為公正公平的社會,這是改革的民心、民意基礎,也是最大的源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