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業單位馬上漲工資是否靠譜
再過幾天,《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要開始實施。
從1996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事業單位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算起,我國的事業單位改革已經進行了近20年,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環節——人事管理立法工作,也早在2003年被提上日程,但直至11年后,《條例》才出臺。
《條例》的公布受到社會關注。不過,《條例》中只是作出原則規定的“建立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被一些人解讀為“3000多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7月1日起馬上要漲工資了”、“養老金馬上要并軌了”……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些誤讀的存在,說明有些人對已經進行了10多年的改革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相關的配套政策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工資制度改革涉多方面
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真正有了頂層設計,始于3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7月,事業單位分類、編制管理、財政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職業年金辦法等10個配套文件印發。
《指導意見》提出,從到,完成事業單位分類,部分轉為企業或劃歸政府行政機構;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的公益服務體系。
李建忠認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根本和核心目標,就是要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條例》在健全事業單位人事聘用制度上著墨最多,但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是“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這一表述。
李建忠認為,這一表述應該理解為“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漲工資”。
長期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一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來,我國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管理也是隨著公務員工資的調整作出安排,兩者走的是同一條路徑。
我國事業單位上一輪工資改革是在2006年。那次工資改革辦法的確定,充分考慮各類工作人員資歷等條件的差別,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其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相聯系。
從那時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薪級工資和績效工資、津貼補貼,“崗位晉升,工資增加;考核合格,薪級工資就會增長”。
李建忠認為,《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及其管理原則,但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涉及多個方面,法規的落實要有個過程,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到位、績效考核等配套政策的落實,工資制度改革才會有進展。
社保改革或面臨資金難題
《條例》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再一次引發養老金“并軌”改革話題。
在很多研究社會保障的學者看來,事業單位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
在李建忠看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非新提法,“《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改革方向,方案形成需要過程。”
但是,“養老金并軌”怎么并?錢從哪里來?《條例》并沒有給出可操作性的規定。
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等5省份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認為養老金并軌的最大難題是從哪里找錢,養老金制度有3個環節:找錢、管錢、發錢,而這3個環節首先是要找到錢,這也是事業單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難題,然后才是如何確定待遇,如何發放待遇。
老的運行模式能否改變
李建忠多年以來一直堅持的觀點是,事業單位改革動力機制的形成,關鍵在于事業單位已經習以為常的“撥款+創收”的運行模式能否改變。“撥款+創收”模式是上世紀90年代事業單位財政困境和市場化改革導向雙重作用孵化的結果,已經成為多數事業單位基本和常規的生存之道。
在這種模式下,事業單位一方面依靠財政補助維持運行,另一方面積極利用自身資源從市場獲取收益。
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是背離了事業單位的公益性的基本目標。要改革這種模式,促進事業單位形成與公益屬性相一致的動力和激勵機制,需要資源和監管的雙重保證。
首先,政府應切實保障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根據分類改革的財政政策,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比如提供義務教育的學校,財政將根據業務需要提供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比如醫院,財政將根據其業務特點和財務收支狀況,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但其保障力度和對現有創收收益的替代水平,將對改革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